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受理范围

  (一)补贴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对生产、配送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设立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

  四、实施机关

  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区级或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五、申请资料

  (一)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新招用员工花名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四)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提供疫情防控期间的送货单;

  (五)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劳动合同扫描件(只需扫描内容有企业和员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签名盖章的所在页)。

  六、人社部门查核资料

  查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时限:2020年4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

  (二)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企业在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业务申请。

  2.网上预审。按属地管辖原则,各区可确定由区或镇(街)人社部门作为预审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预审结果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也可登录佛山扶持通查看预审结果。

  3.复核。通过预受理的,由预审机构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提交审批。

  4.审批。区人社部门对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送达申请企业。审批人按要求在《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

  5.划拨。区人社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八、疫情解除时间

  具体时间以国家、省或市的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doc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工花名册.xls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doc

  4、转型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声明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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