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通告

        根据《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人社〔2020〕1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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