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高明区2024年珠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为了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7〕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珠江、淮河、闽江、钱塘江等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4〕2号)和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珠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现将我区落实2024年珠江禁渔期制度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高明辖区内西江、沧江河、秀丽河等通江河流均为禁渔水域。

  三、禁止类型: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五、为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将加大禁渔期制度宣传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执法,针对性地开展巡航检查和蹲点驻守,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等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针对电、毒、炸鱼等严重非法捕捞行为,还将同步启动生态损害索赔工作,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涉刑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0757-88822044、88828202。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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