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
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各相关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佛农〔2017〕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业局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2018〕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及市级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认定和监测

  (一)申报认定和监测对象。

  1.申报认定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为区级示范社,并符合《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2.2022年度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对象:佛山市高明顺和盛园艺专业合作社。

  对没有按时提交监测材料或监测不合格的合作社,将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单中删除。

  (二)程序和材料要求。

  1.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组织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示范社开展监测工作,按《办法》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

  2.申报和监测的合作社按《办法》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提交材料,材料格式请参考附件1、2,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

  (三)时间要求。

  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和监测的合作社于2022年10月13日前把材料报送至所属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核后把材料于2022年10月17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逾期不受理。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

  (一)申报认定和监测对象。

  1.申报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六条有关规定。

  2.2022年度佛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对象:佛山市高明区恩记蔬菜种植场

  对没有按时提交监测材料或监测不合格的家庭农场,将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中删除。

  (二)程序和材料要求。

  1.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申报,组织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开展监测工作,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

  2.申报和监测的家庭农场按《管理办法》第十、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材料,材料格式请参考附件3、4,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

  (三)时间要求。

  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和监测的家庭农场于2022年10月13日前把材料报送至所属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核后把材料于2022年10月17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逾期不受理。

  三、其它事项

  (一)申报、监测材料上报时间截止后,区农业农村局将统一把审核后的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后续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统一开展评定和核查工作。认定、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办法》、《管理办法》等依据文件属公开性文件,建议在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下载(http://fsny.foshan.gov.cn/)。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电话:8888 7380)咨询和反映。


  附件:附件1: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格式参考.zip

  附件2: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材料格式参考.zip

  附件3: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格式参考.zip

  附件4: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材料格式参考.zip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6日

  (联系人:陈允华,联系电话:8888 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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