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府字〔2014〕2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测监管理办法》(明农林渔〔2014〕35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要严格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测监管理办法》(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由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畜禽或种畜禽养殖企业还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许可证及相关的环保审批资料;

  5.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6.所在镇(街道)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7.所在镇(街道)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8.企业产品竞争力的证明材料;

  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1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供考核组实地考察时备查。

  二、监测的有关事项

  (一)纳入本次监测范围的名单详见附件5。

  (二)接受监测的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及材料参照第一点“申报的有关事项”的要求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要广泛宣传,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进行申报。

  (二)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后评分,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列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并在企业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申报材料一式5份,采用统一的封面格式(见附件1),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一概退回。请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于2022年10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及自评表(见附件3)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股,逾期不受理。



  附件:附件1:封面格式.doc

  附件2: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表.doc

  附件3:2022年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自评表.xls

  附件4: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doc

  附件5:2022年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名单.doc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2日

  (联系人:黄冠豪,联系电话:8863 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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