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4 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佛残联〔2024〕1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4 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已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境外驻佛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指引

  (一)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可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到办结年审时限为22 个工作日。

  https://nskstb.gddpf.org.cn:8443/wbxt/index.html#/lOgin

  线上申报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系统上完成年审申请后,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附件2)盖章版报送至电子邮箱:gmczjns@163.com;或将纸质版邮寄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怡安巷18号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2.线下申报:可到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申报。申报资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1份;

  (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1份;

  (3)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4)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1份;

  以下7-8项资料如在窗口申办时,如年审系统提示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

  (7)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1份;

  (8)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按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1份;

  (9)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

  (10)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用人单位需出具授权书;

  (1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此文件由年审系统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给经办人现场签名盖章);

  (12)其他佐证材料。

  经审核后,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所支付的个人部分的工资(含各项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

  四、劳务派遣说明

  双方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劳务派遣单位须是被派遣残疾人的工资支付单位或社会保险缴纳单位。被派遣残疾人默认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明确被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的,则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五、重复安置解决方式

  根据2024 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培训有关指引,当出现重复安置争议时,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期间不间断)文书到当地年审机构进行申诉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照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关于重复安置就业影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处理意见》。

  六、关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就业的则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四)用人单位自2022年起须按规定在税务系统申报每月个税,否则年审将不予通过。

  (五)残疾人职工是残疾军人的,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信息需与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中残疾军人证信息一致。若有误,需由该持证人员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进行证件报备更新。

  七、缓减免缴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因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免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政策到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中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优惠政策已于2023 年到期。

  (二)相关政策及表格可登录以下网站进行下载: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网址:

  http://www.gaoming.gov.cn/gzjg/zfgzbm/qmzj/

  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

  https://nskstb.gddpf.org.cn:8443/wbxt/index.html#/lOgin

  (三)服务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咨询服务热线:0757-88620331,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怡安巷18号。


  附件: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

  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doc

  3.委托书.doc

  4.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pdf


佛山市高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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