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指引(2019年12月更新)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需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和有户籍地址的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时,当事人仍持有的原结婚证(离婚证)的,应当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原结婚证(离婚证);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办理补领结婚证的,提交3张双方近六个月内正面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当事人办理补领离婚证的,双方各提交2张单人近六个月内正面半身免冠红底照片,大小为2寸(宽3.5cm×高5.3cm)。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名并按指纹;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补领时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 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1.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婚姻登记证;

  2. 收费标准:免费。

  注: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