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福利院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婴(童)的合法权益,科学、全面评估收养申请人抚育教育被收养婴(童)的综合能力,特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到本院申请收养弃婴(童)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收养弃婴(童)实行严格的评估计分制度;收养申请人按照综合评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名;收养申请人得分相同的,按申请登记时间先后排序。

  第四条 收养申请人到本院办理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纳入评分排名。

  第五条 在本院申请收养弃婴(童)的,收养申请人必须符合《收养法》下列具体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30周岁;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六条 申请收养残疾婴童、手术后婴童、患有传染性疾病(肝炎、梅毒)的特殊婴童以及7周岁以上的大龄儿童,收养申请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无需参与评估计分排序,即可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配对收养。

  第七条 收养申请人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初始评估得分按照评分表(见附件)明细逐项计算;评估得分和轮候排名实行动态管理,收养申请人发生评分表项目内容变动影响分值的(年龄分值和轮候时间分值除外),需主动向本院提出修改分值申请并提供书面佐证材料,本院核实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 本院有可供收养的弃婴(童)或孤儿时,则对排名第1位的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并出具评估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评估和30天融合期后评估)。

  第九条 本院可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出具的评估报告并核实资料后,对申请人得分进行调整。收养申请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将资料递交区民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正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第十条 收养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本院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通过收养评估后放弃收养婴(童)的,收养申请人5年内不纳入收养申请轮候;

  (二)无法融合影响收养的,收养申请人3年内不纳入收养申请轮候;

  (三)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均无法联系到的,暂停收养申请人轮候资格;

  (四)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收养申请人10年内不纳入收养申请轮候。

  第十一条 收养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发生特殊变化导致收养条件有重大改变的须向本院提出,经本院研究决定是否对分数予以特殊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福利院所有。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社会福利院办理公民收养弃婴(童)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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