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非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佛山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解决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问题指引(一)的通知》(佛山教育〔2023〕2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非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非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2023年8月4日


佛山市高明区非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双减”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佛山市高明区非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适用本指引。

  二、审批标准

  在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并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设置流程

  线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一)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

  线下培训机构举办者在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至相应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名称审核。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部门为民政部门,需到民政部门核名;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需到市场监管部门核名。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名称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吊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自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域、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表述为:佛山市高明区XX体育/科技/艺术培训中心;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表述为:佛山市高明区XX体育/科技/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已登记设立并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二)设立申请

  已办理核名的举办者,按《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类别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设立材料。

  (三)受理审核

  举办者按照要求提交设立材料,教育部门受理并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对设立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部门应在收到设立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回执。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四)现场审核

  教育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审核;涉及专业条件的内容由科技、文广旅体部门进行审核。现场审核中若发现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告知举办者作出整改、完善。

  (五)初审意见

  教育部门将对设立材料初审的意见及专业条件对应的专业材料函至科技、文广旅体部门。

  (六)专业审查

  收到教育部门初审意见及专业材料后,科技、文广旅体部门出具专业材料审查意见,书面函复教育部门。

  (七)书面决定

  教育部门参考专业材料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颁发证件

  在出具书面决定后,教育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九)公告公示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培训教师资格证、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

  (十)法人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举办者应尽快到登记部门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并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十一)变更与延续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当向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续、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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