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四十一)

  为加强我区道路货运行业管理,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对全区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6个月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截至2024年4月1日,我区共有4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6个月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现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高明区道路普货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清单(20240401).XLS



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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