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创建:违规储存危化品企业被罚6.5万元

   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祥锐 通讯员谭明通报道:因违规储存可燃气体,高明一企业被罚6.5万元。12月28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相关案例并提醒,丙烷和乙炔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条件的专用仓库进行储存。

   近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高明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不符合储存条件的厂房和通道内储存了140瓶丙烷和乙炔气瓶,瓶内的丙烷和乙炔气总重2101公斤。由于丙烷和乙炔属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应储存在专用仓库,该企业行为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区应急管理局于是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行为已经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6.5万元罚款。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若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现场还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消防器材,防静电等,否则,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将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处罚。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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