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拟订住房发展规划。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白蚁防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工作,提出全区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建议。
(四)负责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指导监督各镇(街道)保障性安居房建设。负责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五)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构建建筑行业市场监管体系与信用体系平台。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制定全区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
(六)负责房屋建筑(不含农村自建房)、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路灯)和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与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农村自建房)、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和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八)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全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工作。组织建筑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十)负责规范、指导城乡建设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村镇规划,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城镇燃气行业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燃气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供排水行业管理和行业特许经营具体管理工作;编制供排水规划、设施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供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供排水安全生产和城镇节约用水工作。
(十三)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区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河湖泊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江河湖泊水系连通工作。
(十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
(二十)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迁入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
(二十一)组织指导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
(二十二)依法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路灯)、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重大基建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路灯)、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路灯)、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五)协助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区重点建设工程(包括国家、省、市和区属重点交通、区政府确认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征地拆迁计划、任务和有关工作安排;督促检查相关镇(街道、管委会)负责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会同项目业主落实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协调上级单位、区属部门、镇(街道、管委会)、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等在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督促镇(街道、管委会)参与个别重点、难点征地拆迁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依法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地段的收地、清理违法建筑等专项行动;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的政策建议。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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