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建设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有关规定,对进入高明区的环保公司进行重新备案,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在网上发布,需要备案公司请尽快提交以下资料:
(一)运营资质备案:
1、公司简介,附公司技术骨干名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技术骨干身份证复印件;
6、《佛山市高明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环境工程设计公司备案
1、公司简介,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技术骨干名单;
2、营业执照(彩色打印1份);
3、工程资质证书(彩色打印1份);
4、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彩色打印1份);
5、《佛山市高明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备案
一、佛山市高明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申请书及委托材料:
1、企业备案申请书及法人委托书(均加盖公章);
2、委托人(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负责在我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受托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务及联系方式;
4、法人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期限,如委托期限内委托关系发生变更,企业有责任及时通知我局。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备查。
四、需要在我区辖区内暂时贮存的,须提交关于该贮存地点的环评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针对该公司经营许可证所述经营范围采取的转移方案和转移线路说明(加盖公司公章)。
六、事故应急预案。
七、在我区进行转移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司机身份证明、运输司机危险货物运输上岗证及操作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注: 1、备案材料提交复印件需盖上公章,且必须带原件到我局核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备案材料必须一式两份,
按照顺序整理。
3、负责收集资料部门:高明区环境监察分局
4、办公地点:高明区环保局二楼
5、联系人:陆小姐,联系电话:889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