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价费函〔2021〕52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定价管理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2021年6月9日前已筹建的新设立学校)收费定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课后服务费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定价项目受理时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调整(制定)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在秋季新学期执行。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调整收费的,需在当年1月20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的书面申请;新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定价的,需在当年2月20日前提交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定价所需材料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需调升学费、住宿费至少执行现行标准两年以上(含两年),并向管辖的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出调整(制定)收费标准申请,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

  (二)现行的收费标准及执行时间,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包括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新设立学校除外),相关成本测算情况;

  (三)拟调整(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社会、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影响分析。


  四、审核批复流程

  (一)资料初审。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调整(制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学校,申请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后予以受理,超出5个工作日未予补齐不予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退件。

  (二)成本监审。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申请后,对学校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按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申请学校需配合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

  (三)审核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提出收费标准调整(调高或调低)方案,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批复申请学校,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定价机制

  (一)做好定价成本监审调查。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收费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工作若干注意事项》,认真组织对学校成本进行核查,做好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核定。对与学校教育培养行为无关或另外收费项目的费用及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费用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对新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对学校成本进行调查和测算。

  (二)组织定期成本监审。从2022年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进行定期成本监审,定期成本监审学校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监审重点是家长反映大、收费高、办学质量差或学费标准执行已超过3个学年的学校,并按照定期成本监审的结果据实调整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各区定期成本监审情况进行抽检。

  (三)校核新设立学校收费标准。新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满2年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其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对原收费标准进行校核调整。


  六、加强收费监管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严禁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并不得以此名义收取费用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收费。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的特色课程,应当报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所需费用包含在学费中,学校不得另行收费,也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收取。

  (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同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六)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监督,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学校的非营利性、关联交易、收费行为等进行核查,促使学校按规定收费。

  (七)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按职能严肃查处学校不执行政府定价、变相收费、收费公示执行不到位以及违规收费、乱收费等情况,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确保收费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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