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价[2006]8号
关于开征荷城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环卫管理处:
根据荷城街道办报来《高明区荷城街道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1条和第25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规定,通过举行“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进行公开听证。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我局对申请方案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呈报区政府审批,现根据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征荷城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明府办复[2006]7号)文件精神,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荷城街道辖区内所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国营民营、外地经营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团体、驻荷部队、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含住户和暂住户)、城中村住户(含常住户和暂住户)。建筑垃圾及工厂废物不纳入征收范围;原富湾镇范围内的垃圾处理暂不列入管理和收费范围。
二、收费主体及管理
荷城街道垃圾处理费由荷城街道环卫管理处征收,由区供水总公司具体实施,该收费纳入荷城街道办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收费标准
四、减免政策
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烈属、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征收时间
荷城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时间从2006年2月1日起执行。请按有关规定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此复
佛山市高明区物价局
二〇O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