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发改价函〔2015〕16号
关于区更合镇中心卫生院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的复函
区更合镇中心卫生院:
你院《关于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备案的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97号)规定,以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你院报来备案的壳聚糖伤口护理膜等3个品种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符合粤价〔2008〕197号文件规定,同意备案(具体品种名称详见附件《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表》)。你院应将同意备案的患者自主选择的医用耗材价格进行公示,每一个品种都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名后方可使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的,不得变相强制患者使用和收费。
附件: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表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