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明发改价〔2015〕38号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各镇(街)法律服务所,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价格事务所:

现将《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佛发改收〔2015〕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在市未有通知放开前,仍按原佛山市高明区物价局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转发佛山市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明价〔2012〕1号)和原佛山市高明区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明价〔20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高明区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价〔2012〕3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价〔2012〕4号)、《转发佛山市物价局关于财务审计和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明价〔2012〕16号)、《高明区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价〔2012〕64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明价函〔2012〕17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各镇(街)法律服务所,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价格事务所及时到我局换领或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5年8月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