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最新)

佛山市高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公安局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收费标准降为70元。

2

 

 

 

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第150号令,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中央、省属国有矿山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85%收取;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向企业按原征收标准的95%收取。

3

采矿登记收费

价费字[1992]251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4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粤府〔1995〕62号、 财预[2002]58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5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粤国土字[1991]38号,粤价[1999]88号,粤价[2002]116号,财综[2011]104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①2014年5月1日起降低单位土地登记(证书)费;②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ƒ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6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①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②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7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①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②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8

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9

污水处理费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

 

10

水资源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

 

11

河道采砂管理费

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12

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粤价[2009]213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2014〕2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佛发改收〔2015〕16号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粤水农字[1996]1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粤府办[1996]79号,粤价[2000]157号,粤财文[1998]105号,粤财行[2004]2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①2014年5月1日起按现行收取标准的92%收取;②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5

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粤价[2003]160号

 

16

园林管理处

恢复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粤

 

财办明电〔2015〕4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7

省渔政总队高明大队

船舶港务费

粤价〔2005〕127号

 

18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19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20

各镇(街)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粤价函〔2008〕840号,粤财综〔2011〕26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免收。

  21

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站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2

市政工程管理处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

 

23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24

各镇(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粤价〔2011〕25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①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②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25

农林渔业局

国内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①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收费标准。②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ƒ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26

森林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①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②省以下机构收取省际间调运费按现行标准60%收取;省内间按现行标准收取。ƒ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27

林权勘测费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28

林权证工本费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29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监测费

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30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粤价函[2012]1061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31

法院

诉讼费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

 

32

海关

进口货物滞报金

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3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34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注册登记费(1)开业注册登记(2)变更登记(3)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12〕97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35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1)检索费(2)复制费(3)邮寄费

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2008]1828号

 

36

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收费

粤价〔2009〕87号,粤价〔2008〕61号,粤价〔2004〕4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37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粤价[2003]17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38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粤价函[2002]13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2014年5月1日起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免收。

39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3)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4)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5)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6)其他

发改价格[2003]2357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9]25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财综〔2013〕85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40

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收费(1)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2)商品定型试验(3)农副土产食品类试验室检验项目(4)畜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5)化工、金属材料、矿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6)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7)轻工类实验室检验项目(8)电器类实验室检验项目(9)机械产品实验室检验项目(10)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11)其他鉴定业务

同 上

 

41

环境保护局

排污收费(1)污水排污(2)废气排污(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4)噪声超标排污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

 

42

环境监测服务费

粤价[1996]64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①2014年5月1日起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②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4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GSP认证费

粤价[2004]251号,粤价函[2010]119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①2014年5月1日起向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全额免收;②零售企业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4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粤财综〔2011〕45号,粤财综〔2007〕25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4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文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财综〔2011〕104号

2014年5月1日起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免收。

46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粤价[2004]334号,财综[2012]97号

省从2013年1月1日起免征;②我区从2004年8月30日起已免征。

 

备注:1、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1〕295号)整理。

2、企业如对相关收费有疑问,可拨打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收费价格管理科电话88829242咨询。   

3、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对《佛山市高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如收费目录有变动,会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企业要了解《佛山市高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最新情况,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fzjhj.gaoming.gov.cn/zwgk/zcfg/jgsf/jgysfwj/)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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