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明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的公示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我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要求,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度备案登记,现将高明区45家代理记账机构(其中4家代理记账机构已注销)经审核通过2022年度备案情况向社会公示。

  附件:1.高明区代理记账机构2022年度备案通过名单.xlsx

   2.高明区代理记账机构已注销名单.xlsx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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