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文体宣传和对外联络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内部工作。
(二)法规案审股。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和普法宣传;承担有关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办理区人大、政协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负责信访工作。
(三)执法监督室。负责执法业务的统筹协调、检查、监督、指导、考核和保障工作;统筹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的全区性重点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镇、街道依法拆除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各项活动、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实施监督检查;对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执法一、二、三股。承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重大纠纷案件、突发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在高明中心城区核心区范围内行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拆除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密闭、撒漏进行监管;组织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五)公用事业管理股。负责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维护以及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实施环卫工作发展计划和行业标准;负责制定城市市容环卫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及中心城区的养护管理单位,对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开展养护、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终端处理,协调、监督垃圾费征收工作;负责高明中心城区核心区城市道路的管理维护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取工作;负责高明中心城区核心区城市道路下排水、排污管网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审核本级权限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维护建设项目;负责城市道路停车位的划设、维护管理。
负责对全区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园林绿化工作发展计划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园林设施、绿化管养管理工作和全区绿道网维护管理,以及审核本级权限涉及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负责对全区公共占用绿化和树木迁移的指导和审批工作。
牵头负责较大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监督指导股。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的统筹、监督和指导,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工作,制定全区城市管理监督评价方案,定期通报城市管理工作评价结果,监督、检查、评价城市管理状况。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工作业务交流。负责依据区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对区相关项目年度考核指标的评估工作。
(七)数字化城市管理股。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组织拟订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办法,建立监督评价体系。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利用现有系统对城市管理服务实施监控和管理;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各类综合信息整理、分析评估等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统筹、监督工作。负责12345热线平台的工单流转、数据统计及分析。
(八)人事股。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