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程辉木制品有限公司:

  经查证,你单位存在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使用锁气卸灰装置、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通电、喷漆房现场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等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编号1015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应急罚〔2023〕40号,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明)应急催〔2024〕1号,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现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号为(明)应急催〔2024〕1号的《罚款催缴通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罚款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收到本罚款催缴通知书后按期将罚款缴至高明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及缴款方式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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