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曝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月15日实施

  【案情回顾】

  近日,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高明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作业人员正在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该名作业人员所持焊接和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该证件已失效。经查,上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违法情况及处罚情况】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高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同时审核证件有效期,避免过期!


  全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站:http://cx.me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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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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