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月5日,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高明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北面丁类厂房内及过道处储存了丙烷及乙炔实瓶共140瓶,气体(丙烷和乙炔)合共净重2101公斤,上述场所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设置消防器材,未设置防静电等措施。经查,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丙烷和乙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违法情况及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企业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 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