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佛山市高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全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与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三防信息会商系统”和“水舆情遥测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
(2)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火灾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区住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住建水利局在区级抢险物资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抢险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抢险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住建水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住建水利局根据区级抢险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三防抢险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使用,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往灾区。
3.与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局)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物资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除三防抢险物资外)、化肥、食盐、药品、冻猪肉和食糖等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往灾区。
4.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与相关部门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住建水利局负责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区内管道保护的重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资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6.与相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查与核发。查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港区内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新(改、扩)建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邮政分公司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7.与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8.与相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非煤矿山行业主管工作,负责复绿石场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开采行为,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违法使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以及非法违法矿山爆破行为。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统筹安排和监督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支援室。综合分析全区及各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形势,研究提出区应急体系建设领域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救援协调保障工作,以及区应对灾害指挥部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协调有关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负责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工作,协调专家组有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以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的协调服务工作。统筹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部门、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和科技工作,以及应急管理的科研和科技创新基地的协调服务工作。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并管理维护,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相关信息传输和共享。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三)综合协调股。综合分析全区及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查、督办。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应对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审批服务标准化工作。
(五)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和科技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的科研和科技创新基地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以及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六)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室。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和分析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综合减灾股。负责自然灾害类防灾减灾工作。研究提出区综合防灾减灾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指导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需求分析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拟订和指导监督实施消防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施消防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统筹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火灾调查评估和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工作。指导协调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的科研和科技创新基地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自然灾害救援。组织协调水旱、冰冻、台风、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以及冰冻、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1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另设1名副局长由区消防救援队伍1名主要领导兼任,总工程师1名;正股级职数7名,副股级职数7名。
第六条 区消防救援队伍的具体机构设置事项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单位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380号,联系电话:0757-88219286
联系人:许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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