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出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

 符合6个条件,13种情形可减轻处分 

  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祥锐 通讯员高纪宣报道: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高明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昨日,高明区纪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事创新担当有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划分出6条容错条件,13种宽容失误的主要情形和事项,给全区“想干事、敢干事”干部吃下一个定心丸。 

  根据实施意见,今后全区党员干部凡符合6种条件者,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情形,以及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失误情形,都可适用于容错纠错机制。 

  这6种条件包括: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的; 经过民主决策过程,且原则上意见一致的;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未直接造成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由6种适用条件延伸,实施意见进一步罗列出了13种宽容失误的主要情形、事项,分别囊括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工作,推进重大民生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工作,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工作,构成全方位的容错纠错机制。 

  区纪委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公布后,区纪委将牵头成立区委容错认定协调小组,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派人参加。今后,在工作中犯了过失的单位和当事人,只要认定过失符合容错条件,就可向区委容错认定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协调小组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认定。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党员干部,协调小组将酌情给予从轻、减轻处分甚至是免予处分。 

  事实上,早在区级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前,西江新城就已利用廉洁实验区便利,提早一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相关尝试。以荷富大道西侧的辅道工程为例,该辅道地下原先有众多线缆,在过去要移走这些线缆便于施工,往往要经过手续繁琐的工程变革程序。当时负责跟进工程的西江新城城建局工作人员选择顶着压力,现场拍板,直接让工人把线缆迁移到路边电线杆上,以保证工程能够按期完成。“如果没有纠错容错机制的支撑,我是下不了这个决心的。”该负责人坦言。 

  区纪委负责人介绍,目前,西江新城已经形成了鼓励干部“为官有为”的容错纠错三类清单,分别是重大事项“风险容错”清单、重点岗位“尽职容错”清单、政企服务“交往容错”清单,为新城广大干部划出了一条明确的干事界限,树立起了领导干部的自律标杆。 

  据悉,西江新城也是我市五个廉洁实验区中,首个制定出台容错纠错清单,并将之投入使用的实验区。 

  高明区纪委负责人表示,下阶段,全区各镇街、各区直部门也要以西江新城的“三清单”为范本,制定出台自己的容错纠错“三清单”,为全区“想干事、敢干事”干部划定一条明确的保护界限,鼓励干部勇于干事,敢于担当,共同推动高明实现新的发展。 

  13种宽容失误的主要情形 

  1 

  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中,积极采取创新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缩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对现行政策规定有所突破,改革部署由于先行先试、未通盘统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2 

  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3 

  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或者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的。 

  4 

  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突破常规和惯例,大胆履职、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 

  5 

  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6 

  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某些偏差的。 

  7 

  在亲商助企、城市治理、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勇于开创区域先例,改变原有办理条件和方式,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8 

  在区域和行业发展决策中自加压力、主动提高工作标准,或在先行先试的创新改革过程中由于标准过高,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9 

  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突破程序,急事急办,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全力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且努力避免、减轻或弥补损失,事后及时报告,但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10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11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12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13 

  其他符合宽容失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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