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总工会平安创建工作动态(八)

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现对全区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发布提醒告诫: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该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请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二、《办法》生效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大群众如在《办法》生效之后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的,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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