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困难群众即便是已经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若家庭条件困难,仍然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7月9日,高明区正式公布《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此举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抗风险能力。   家住荷城街道的陆婆婆说,自己今年年初生病,一共用了3万多元医疗费。随后,她也报销了其中一部分费用,但家中已是一贫如洗,生活很困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类似陆婆婆这种情形,就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该救助办法指出,尽管救助对象已经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或者已获得部分社会捐助,但由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这样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按照新规定,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可以按照50%的比例申请救助;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按照55%的比例申请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照60%的比例申请救助。   另外,城乡困难居民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以上免收费用由各定点医院负责。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黑白B超的检查费减免50%,区医疗救助办每年年底负责将一般检查项目的减免费用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后,核拨给相关定点医院。   [温馨提示]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1、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救助对象到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时,提供《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户供养证》,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将给予办理相关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手续。   2、大病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疗期间或治疗终结后3个月内,向其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等资料。经镇(街)审核后,区医疗救助办将在7个工作日内再次审核并通过后,将大病医疗救助金划入救助对象的低保金存折账户。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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