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最高可罚500万元

昨日上午,我市召开会议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副市长李子甫及市、区、镇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800多人参加了会议。   国务院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条例》。昨日上午,我市邀请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处长苏晓军对《条例》进行宣讲。苏晓军从《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等几方面进行了宣讲。据介绍,《条例》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4项制度,其中对于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以500万元的罚款。苏晓军指出,这是目前所有条例法规中经济处罚限额最高的,其目的就是要重典治乱。   根据《条例》规定,事故按照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与其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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