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实施方案

  为全面学习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59号)、《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委办〔 2016〕 2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牢牢把握统战工作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我省实现“ 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我市建设富裕、和谐、幸福佛山,以及我区打造“ 珠西先进制造高地、岭南美丽田园新城”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 条例》 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学懂学深学透, 用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将《条例》作为重要学习内容,通过培训班、座谈会、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专题培训和集中轮训,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重点加强学习。统一战线广大成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战工作。将《 条例》 纳入培训内容,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统战干部、党外代表人士的培训。精心策划宣传主题,着力营造宣传声势,对《条例》进行广泛深入持续的宣传。及时报道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 条例》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

  1.切实履行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统战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率先垂范,亲自做统战工作。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创造条件。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人资社保局

  2.完善统一战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区委建立健全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机制,对全区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统一战线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搞好分工协作,加强与统战部门的沟通配合。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教育局、区国安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文化体育局、区外事侨务局、区公资办、团区委、区妇联、区侨联、区工商联、区科协

  3.统战部门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统战部门作为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担负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港澳、对台、民族、宗教等工作指导,支持外事、侨务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外事侨务局、区工商联、区侨联

  4.加强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区委统战部部长由区委常委担任。区委统战部要配强常务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加强对统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大统战干部的挂职锻炼和交流轮岗力度,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工商联

  5.明确统战工作机构设置。区委设置统战部。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战工作任务重的党委派出机构、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统战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战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参加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教育局、区人资社保局、区公资办

  (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6.提升政党协商质量和水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省委和市委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我区政党协商工作。区委与各民主党派区级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共佛山市高明区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文件和其他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加强协商前的情况通报和协商中的互动交流,完善协商意见的转化落实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协商的质量和效果。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重要调研成果适时召开调研协商座谈会。认真落实民主党派区级组织直接向区委提出建议制度。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7.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投身高明改革发展实践,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并提供必要保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建议、提案;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听取意见,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专项调研。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财政局、区外事侨务局

  8.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党委、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支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组织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担任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区府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

  9.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干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认真研究解决民主党派办公场所、专职聘员、经费保障、干部交流、挂职锻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搭建载体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密切与无党派人士的联系,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人资社保局

  (三)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10.夯实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基础。各级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并发挥高明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载体平台和新型智库作用。统战部门要加强同组织、宣传、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为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资社保局

  11.加大新的社会阶层中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力度。加强国有企业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重点做好具有高级职称、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以及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着力做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和新媒体从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健全由统战部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把新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意见人士纳入统战工作,建立经常联系,加强政治引导,增进政治认同,引导其在净化网络空间、弘扬主旋律、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展现正能量。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宣传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体育局、区公资办

  12.加强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建立健全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工作合力。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鼓励留学人员来高明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高明服务,成立高明留学人员联谊会。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资社保局、区外事侨务局、团区委、区侨联

  (四)民族工作。

  13.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基本方针、基本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和全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对各镇(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 和谐发展。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区文化体育局、公安分局、区公资办、区国安办

  14.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严格执行民族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行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改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资社保局、区文化体育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公资办、区流管办

  15.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人资社保局

  (五)宗教工作。

  16.切实提高宗教工作水平。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势力,打击犯罪行为。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争创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争当文明信教公民活动。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外事侨务局、公安分局、区国安办

  17.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工作机制。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代表人士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政策法规教育。做好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工作,大力培养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代表人士队伍,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公安分局

  18.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支持爱国宗教团体按照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联系、团结、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爱国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外事侨务局

  19.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强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力量。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民政局、区人资社保局

  (六)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20.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着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治、市场、社会环境。依托商协会促进产业联盟建设,推动“ 互联网+”产业联盟发展,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一带一路” 战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和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建设。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人才引进、科技攻关等突出问题。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及创业创新的具体措施, 持续开展“ 送法入企业入商会”等活动。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

  参加单位:区检察院、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科技)、 区司法局、区人资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外事侨务局、区公资办、区法制办、区金融办

  21.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培训,发挥民营企业家培训基地作用,建立统战部、工商联与商会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经常性联系机制,加强教育引导和服务。积极畅通、扩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完善商会商事调解机制,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着重做好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工作,积极培育新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骨干队伍。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正当交往,做好思想引导和服务发展工作,形成健康的政商关系。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

  参加单位: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

  22.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党建工作。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及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参加单位:区委统战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

  23.加强工商联工作。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规定执行。统战工作要有效覆盖商会组织,统战部、工商联要发挥对商会组织的指导、引导、服务职能。工商联要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统战部领导同级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工商联

  (七)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24.打造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品牌。贯彻落实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广交深交港澳台海外朋友,深入开展争取人心工作,切实增进人心认同。发挥统一战线联系广泛的优势,参与“ 一带一路” 战略实施,促进我区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的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加强涉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企业的统战工作,协助反映其合法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挖掘岭南文化内涵,做好涉港澳台海外的文化交流和联谊交往工作。做好在高明的港澳台侨学生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港澳、对台工作任务。对统战系统干部出国、出境开展统战工作,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教育局、区外事侨务局、 团区委、 区妇联、区侨联、区工商联

  25.加强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着力扩大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资源,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切实做好台胞、台属和华侨、归侨、侨眷工作。加强与港澳台海外有关团体的联系,广泛团结港澳爱国同乡社团、台湾统派团体和海外爱国侨团,支持社团自身建设。重点加强与担任政协委员、海外联谊会理事、青联委员和妇联港澳执委的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的联系。着力做好青年工作,加强联谊,注重培训,做好建制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政协办、区外事侨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侨联、区工商联

  26.统筹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力量。发挥党委统战部在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加强海外联谊会自身建设,健全组织网络,壮大理事队伍,创新工作载体,加强对外联谊,充分发挥其在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外事侨务局、团区委、区侨联、区工商联

  (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27.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统战、组织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社会团体发挥积极作用的党外代表人士推荐机制。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各级后备干部中党外干部应当占一定比例。继续贯彻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才留在党外的政策。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区人资社保局、区公资办、区工商联

  28.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把适应履职需要作为教育培训重点,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把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组织部门每年安排的挂职锻炼干部中,党外干部所占比例不低于10%。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29.执行在人大安排党外代表人士的规定。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不低于35%,中共党员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不超过 65%,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约占三分之一,在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选配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人大办

  30.落实党外干部在政府及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配备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注意选拔优秀的党外干部。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 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资社保局

  31.做好在政协安排党外代表人士工作。党外代表人士在区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 60%,常委不少于 65%;在区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 50%。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参加单位:区政协办

  32.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程序。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社会组织代表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区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参加单位:区政协办、各民主党派区级组织、区工商联

  33.加大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党外知识分子较多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员,积极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区文化体育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公资办

  34.推动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待遇工作。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区级组织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进入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财政局、区人资社保局

  35.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参加单位: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36.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37.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保障党外干部依法行使职权。

  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

  参加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38.区组织、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选拔、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向党委推荐、共同督促考核。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门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39.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统战部

  三、工作要求及督促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自觉增强法规意识,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优势,改进不足,突破空白,落实新任务新要求。

  (二)有序推进实施。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要求、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与各镇(街道)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各领域统战工作有序推进。

  (三)务求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求真务实工作作风,解决突出问题,稳妥推进各项任务,巩固和发展我区爱国统一战线,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出新贡献。

  (四)加强督促检查。区委定期对《条例》及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检查党委(党组)履行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和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领导的情况、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情况、各领域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和政策执行情况。

  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 2017年 4月 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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