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就业补贴资金将被依法追责

案例简介】

  2013年至2017年间,李某、王某利用李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伪造工资流水,骗取国家补贴,并从中收取管理费。经司法部门鉴定,李某、王某通过B公司等多家关联挂靠公司为多人缴纳社保金,并以此申请了初创期创业补贴和市、区两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20197月,该案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建立虚假劳动关系,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伪造工资流水,以相关挂靠公司在职员工的名义骗取国家补贴,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特别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任何以伪造、变造工资报表、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或通过其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申领就业补贴资金的,都可能涉嫌欺诈犯罪。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欺诈骗取就业资金达到五千元就将获罪入刑。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沪高法(审)〔20142号)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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