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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信息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佛山市高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是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主要负责高明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协助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协助做好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协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监督和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监督和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各镇(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组织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五)负责监督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和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区域大气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监督管理民用核与辐射安全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

  (十一)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协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应依法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拟定全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政策标准、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全区水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和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及实施计划,对工业污水排放、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监管,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江河湖库等水域的水环境监测工作,重点对跨界河流、重点流域的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区水质考核制度。

  2.与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府采购、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管理等工作。牵头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材料。承担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组织全区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二)法规宣教股。负责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案件的法律审查和行政处罚文书制定,组织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两法衔接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法律业务指导、执法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以及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生态环境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策划、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的宣传管理和维护工作。牵头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审批服务股)。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专项规划、水功能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和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负责环评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工程单位、环保竣工验收、环境咨询、环境整治、中介服务等机构的监管。负责企业服务、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窗口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承担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污染控制股。组织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计划和统筹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计划。组织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环保、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监督指导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负责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呈批和监督使用。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检测以及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加油站、油库等的油气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引进和推广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先进技术。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生态保护股。负责生态创建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生态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创建和政府任期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组织编制发布年度环境质量公告工作。负责指导全区环境监测网点建设。负责生态环境大数据和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固废管理股(土壤生态环境股)。负责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核安全、核放射、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等活动的环境管理工作。依法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跨区转移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放射源、辐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核辐射、电磁辐射、放射性、生物技术泄漏等的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负责固体废物进口审核呈批。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医疗废物的初审)。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限于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执法一大队。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对接上级生态环境执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跨界污染处理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信访工作。负责环境信访案件的接诉、承办、交办工作,受理 110 环境保护社会紧急援助指令。负责生态环境应急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环境应急演练。组织协调跨区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负责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工作。

  (八)执法二大队。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和证后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监督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对税务机关提请的环保税申报数据进行复核;负责污染源综合监管。负责村级工业园环境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查、超标管理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对餐饮油烟、生活噪声的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行政编制 9 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32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总工程师 1 名;正股级领导职数9名,副股级领导职数 9名。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办公电话:0757-88988660

联系人: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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