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府字〔2019〕37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进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定》等,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承办部门(决策草案起草部门),负责该项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第四条 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区人民政府以下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起草《区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结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明府字〔2014〕41号)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拟订下一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拟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年度报告清单送审稿,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之后印发实施,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增加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决策草案起草部门)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外,还应当在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代区人民政府拟定拟报告事项的报告文本。报告文本代拟稿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决策草案起草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连同重大决策草案送审材料一并按程序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应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廉洁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决策承办部门(决策草案起草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单独成册,随同报告文本代拟稿一并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决策草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区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并明确处理时限。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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