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服务指南

图片

为继续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区民政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修订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2024年1月25日至本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前发生的属于特别扶助范围的个案,按《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9〕21号)进行办理。


一、特别扶助计划定义

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

三、特别扶助计划类型、扶助标准及界定

(一)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
(二)意外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0-60 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 18 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 10000元;18 周岁至 60 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 20000 元。
(三)疾病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 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 元。

四、下列情形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

(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杀;
(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无牌无证驾驶,酒驾、醉驾,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

准的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

责、同责的;

(六)已享受政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

五、申请特别扶助的期限

 自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身故之日起半年内,其家庭成员可书面提出特别扶助金申请。

六、申请特别扶助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书(由其家庭成员书写);
(二)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
(三)提供火化证明;
(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
(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 周岁的居民),其家庭成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 周岁的居民),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
(七)提供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为接收特别扶助金的该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七、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街道)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予以配合。镇(街道)完成调查审核后应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
(三)区慈善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