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修订资助办法

  为健全高明区慈善会的资助制度,推进慈善精准帮扶的力度,提升困难群体救助的实效,高明区慈善会对《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资助办法》作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有效帮助我区城乡困难居民解决“急难愁盼”等实际问题。


资助对象

(一)户籍在我区的城乡困难家庭和人员;

(二)居住在我区的且持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困难家庭和人员。


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助医项目:申请年度内医疗费用经各类医疗、 保险报销、 其他社会救助和政府部门政策性救助后, 个人负担住院费用较高, 导致其家庭出现经济困难, 陷入困境的我区困难居民, 根据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 自付资金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0 元。

(二)助学项目:对具有我区户籍, 目前在读小学、 中学、高中、 大学、 大学以上学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三)助困项目:因自然灾害、 社会性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力维持, 陷入困境的, 根据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

(四)住房改造项目:对我区特困、 低保、 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的唯一住房, 经镇( 街道) 有关部门认定为危房, 需重建、修缮、 改造的进行资助。根据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和改造项目总价确定资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已纳入政府部门改造范围的不再进行资助。(五)非户籍人员困难帮扶项目:因自然灾害、 社会性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 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 5000 元。同一救助项目, 原则上只资助一次, 助医项目的除外。


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我区户籍困难家庭和个人、居住在我区且持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困难家庭和人员,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 向所属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资助申请审批表》,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 10 日内完成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镇(街道)对审核符合资助的申请人,应在相应的村(社区)公示 5 日。公示无异议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慈善会。

(四)区慈善会收到上报材料 10 日内进行调查、评审。按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批后,由区慈善会秘书处办理划款或发放实物的有关手续。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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