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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6 信息来源:高明公安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的公安工作,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掌握、分析、预测辖区社会治安状况,负责社会治安治理有关工作;为上级公安机关和区委、区政府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辖区内危害国内安全的刑事、治安案件侦查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四)承担辖区的交通安全。

  (五)指导、监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工作;依法开展保安行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核准涉外出租屋和治安管理许可证;负责辖区人口管理工作,承担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管理任务;指导、监督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工作。

  (六)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辖区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辖公安监管工作和区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

  (八)协助市公安局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市领导集体和重要外宾在辖区活动期间的警卫工作;负责在辖区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分局公安警察队伍的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指导、检查、督促分局基层单位的执法活动。

  (十)组织实施公安通信、信息技术、刑侦技术建设;为分局所属单位提供信息、技术、通信、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治安工作事项。

  (十二)承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点:佛山市高明区文明路28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周末或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757—88826643;

  联系人:宣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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