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文化馆章程

 

  佛山市高明区文化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山市高明区文化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文化中心。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繁荣群众文化事业。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文化宣传、文艺活动、文化交流、文艺培训、文艺创作等活动。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成立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高明区文化馆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高明区委宣传部机关委员会领导。党支部履行相应报告机制,向负有领导和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本单位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的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开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为馆长1名和副馆长2名,由举办单位聘任,一般任期3年,由举办单位考核。

  (一)主要职责如下: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定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1.领导班子行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馆长确定; 

  2.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领导班子行政扩大会议,由馆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原则上馆长、副馆长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4.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

  5.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职务是馆长,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5个内部组织机构,分别是活动策划部、培训辅导部、创作研究部、综合部、拓展部。

  (一)活动策划部

  1.负责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完成上级以及馆交办的全区范围内群众文化的组织策划工作; 

  2.组织开展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戏剧、曲艺、文学等有关的文化艺术活动;

  3.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辅导艺术骨干,配合各有关单位开展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努力提高活动的质量。

  (二)培训辅导部

  1.负责组织、指导区内各类艺术培训辅导工作,重点提高、扩大对青少年的公益培训,发掘和培养艺术人才;

  2.负责馆办文艺团体的管理。

  (三)创作研究部

  1.发掘、创作新的文化艺术作品;

  2.指导、组织各文艺培训机构、文艺团体及文艺业余作者创作,并搜集、整理各类优秀的文艺作品上送参加区以上的各类评选活动; 

  3.组织创作研究、采风及比赛,举办促进提高创作的培训辅导班,在区内营造良好的文艺创作氛围;

  (四)综合部

  1.负责办公日常事务,统筹做好公文及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协助馆领导综合协调各部门及工作的开展, 协助组织全馆工作活动,协调跟进重大迎检、上级调研座谈及会务,组织建立、完善并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起草、撰写全馆性文件、通知、党政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馆务记录等文字材料,按要求汇总、整理、上报及保存相关数据信息资料;

  3.对外宣传报道,文化馆网站建设等政务公开工作;

  4.协助做好馆内党务、人事手续,负责工青妇工作;

  5.协助做好全馆经费计划及流程管理、职工福利工作,财务监督、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五)拓展部

  1.负责文化中心场馆的维护管理以及场馆免费开放工作,做好资产管理,与场馆物业公司工作进行监督及联系,秩序维护、卫生清洁及环境营造工作,保障各项活动及服务有序开展;

  2.负责安全生产、平安创建等各项工作,落实安保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以及意识形态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馆区消防工作,承担本单位举办重大活动的安保工作;

  3.负责各项(实地)迎检,以及上级或外来参观、考察的接待外联工作;

  4.协助做好文化产业大楼(方楼)接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5.群众文化服务阵地拓展。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规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按照平等、开放、共享、公益的业务运行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开展文化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主办、承办、协办各类文艺演出活动,丰富全区城乡群众文化生活;辅导文化站和各种基层业余文化艺术组织;培训各类文学艺术人才;组织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戏剧、摄影、文学等各种群众文化艺术门类的创作以及选送优秀作品参加各类演出、评比活动;管理、统筹、联络社会文化。

  兼管高明区文化中心业务运行,具体措施包括:负责举办各类有关青少年、妇女儿童的文艺活动;对青少年、妇女儿童开展各类文化艺术和科普的公益培训;组织青少年、妇女儿童开展各种艺术门类的创作;开展科普教育、心理咨询等工作;向青少年、妇女儿童提供各种文化艺术服务;负责粤剧传承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编外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 一 的信息平台 (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举办单位网站公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管理层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本单位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16日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3年10月16日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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