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山市高明区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2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肆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高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高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护传承文化遗产,教育民众,服务社会。通过收藏展览文物,深入研究历史文化知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高明辖区范围内的文物调查、文物征集工作;
(二)负责文物展览、文物复制与修复、文物研究、考古发掘工作、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三)负责古椰贝丘遗址、高明区历史文化名人馆、唐代龙窑遗址、灵龟塔、谭平山故居、高明县立三小旧址、陈汝棠故居、三谭革命事迹展览馆、中国人民解放军粤中纵队纪念馆及高明区红色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等展馆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成立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高明区博物馆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佛山市高明区委宣传部机关委员会领导。党支部履行相应报告机制,向负有领导和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本单位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的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的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开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为馆长1名和副馆长2名,由举办单位聘任,一般任期3年,由举办单位考核。
(一)主要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1.领导班子行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馆长确定;
2.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领导班子行政扩大会议,由馆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原则上馆长、副馆长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4.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
5.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聘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3个内部组织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宣教展陈部、场馆管理部。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党建、人事、工资福利、财务、档案、后勤等相关业务;
(二)宣教展陈部主要职责:负责文物展览陈列、文物复制与修复、文物研究、考古发掘工作、宣传教育、社科普、藏品管理、高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红色文化教育服务等工作;
(三)场馆管理部主要职责:划分馆领导的安全职责范围,实行责任到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员等,保障场馆安全,负责场馆项目工程。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规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参展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物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按照平等、开放、共享、公益的业务运行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通过搜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负责文物保护,文物管理,文物征集。文物维修、宣传、展览等。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 一 的信息平台 (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举办单位网站上公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管理层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本单位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2023年10 月16 日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