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2016年部门

 

 

 

第一部分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二、 部门算单位构成

部分 2016年部门算情况说明

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部分 2016年部门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部门)主要职能

(一)组织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规范、监督全区的公证、律师工作。对全区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进行行政管理,依法规范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整顿法律服务市场,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引导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组织全区法律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三)指导、管理区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事务所、区公证处。

(四)指导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

(五)指导、协调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牵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七)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

(八)抓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廉政纪律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系统内干部的业务培训。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算单位构成。

佛山市高明区你司法局(部门)设行政单位1个,为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本部;事业单位2个,其中:参公事业单位2,为佛山市高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佛山市高明公证处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部门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部门)2016决算总收入1333.08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6%;总支出1333.08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6%

二.2016年收入算情况说明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部门)2016年度收入1305.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300.8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5.01万元

三.2016年支出算情况说明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部门)2016年度支出1323.29万元。按支出预算的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3.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9.7万元,农林水支1.4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6.8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一)财政拨款支出算情况

1.支出算规模变化情况。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部门)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1323.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9.93万元,项目支出313.36万元。

2.支出算结构及具体安排情况。2016年部门算中,财政拨款支出算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5%,医疗卫生支出占3%,住房保障支出占5%。

3.政府采购支出算情况。2016年本部门(单位)无政府采购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本部门(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总额1318.2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61.9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456.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2016年部门“三公”经费情况

2016“三公”经费总额6.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万元)。相比2015“三公”经费算数减少了4.5万元,主要原因为: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勤俭节约,严控“三公”经费开支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单位)共有车辆3辆,为一般公务用车;

2.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数量为0(台、套);

3.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数量为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本年度没有纳入财政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6、“三公”经费:指财政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是指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主要用于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与国内相关单位交流业务工作情况及接受工作检查指导等发生的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是指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附件: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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