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实施主体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十五)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0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超越业务范围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2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4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1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7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8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成,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内部管理混成,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较轻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
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3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退还并处罚款;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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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
责令退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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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
予以没收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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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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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 |
责令改正 |
司法行政部门 |
情节严重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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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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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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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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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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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