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乘车遭受损害,网约车平台是否应该担责?

作者:林木明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共享经济时代,网约车已逐渐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工具,极大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出行多样化的需求。但近期媒体接连曝光数起网约车侵害乘客权益的案件,特别是空姐深夜乘坐顺风车遇害案,使网约车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同专家学者也分别从不同维度来审视网约车事件,内容涉及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关系、责任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

  通俗理解,网约车就是通过互联网预约的方式打车,它作为出租车的一种形式,与传统巡游式出租车地位并列。关于网约车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整合供需的信息,使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目前,网约车服务模式除了“汽车租赁+劳务派遣”外,更为常见表现为“私家车+私家车主”。

  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约车驾驶员提供服务的载体,那么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驾驶员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根据交通运输部新修订并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网约车已被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纳入到考核范围,明确对驾驶员实施“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考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另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从上述规定来看,关于拼车、顺风车到底是否属于网约车,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就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上进行探讨。虽然网约车与拼车、顺风车有不同的内涵,顺风车被认为更接近共享交通的出行方式,但当驾驶员打着“拼车、顺风车”名义向乘客提供营利性或是低营利性的“网约车经营行为”时,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拼车、顺风车同样应从立法上被纳入并参照网约车接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和监管。无论是网约车,还是拼车、顺风车,私家车驾驶员往往都有工作岗位,大多驾驶员不愿或是无法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也没有为私家车驾驶员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工作上双方也不存在隶属、服从的关系,驾驶员并非按月领取工资,双方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

  网约车平台为乘客、驾驶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有的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为客运服务合同的居间人,仅承担居间方的责任。可现实情况是,网约车平台不仅起到报告订约机会、提供订约媒介的作用,还单方决定驾驶员准入、服务价格、违约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制定交易规则,全程参与履约过程,包括提供定位导航、支付平台和服务评价等服务。可以说,驾驶员运营服务中,网约车平台明显超出居间方的服务范畴,仅仅认为服务平台属于居间方是不恰当的、是片面的,其具备承运人的属性及法律地位。因此,网约车服务平台及驾驶员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理应对运输服务过程中乘客受到的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损害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除外。如果乘客在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的,可向网约车平台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共同主张赔偿责任。即便驾驶员无法履行赔付义务,网约车平台应先承担垫付的赔偿责任,事后再根据合同约定向驾驶员进行追偿、或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网约车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搭乘便利,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节约能源的导向,但网约车平台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存在主体模糊、权责不清等问题,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于受害人很难得到及时的救济。安全无小事,安全是营运服务必须遵循的底线,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更不是法外之地。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从源头上严守安全的底线,才能最终真正实现乘客的安全。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也不例外。有序与规则,是法治中国建设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而网约车需要合规才能够保障乘客的安全,才能够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赖。网约车平台只有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需要。显然,网约车平台如何加强对驾驶员背景情况的核查,如何确保营运的安全,如何强化监督,乘客又该如何拥抱科技、安全用车,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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