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评估团队前期认真筹划,就评估目的、评估方式、评估组织、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工作和时间安排、具体职责分工和撰写评估报告等内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在评估阶段,评估团队深入实际,积极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 举行专题座谈会。听取省林业厅等部门对《条例》实施意见和建议。
2. 广泛开展访谈活动。听取省市县(区)级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单位、湿地保护和管理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评价意见。
3. 深入基层调研评估。前往潮州市饶平县、惠州市大亚湾、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广州市海珠区调研当地的湿地保护情况。
4.进行立法比较分析。将《条例》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兄弟省的湿地保护立法进行比较,深入分析《条例》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性等。
5.讨论、完成评估报告。评估团队就评估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召开论证会,征求立法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完成评估报告。对《条例》的实施情况、立法总体质量情况以及重要制度,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六个具体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得出评估结论,归纳存在问题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和工作建议。
评估团队认为,《条例》为我省湿地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湿地占补平衡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重要制度,理顺了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有效遏制了湿地违法行为,湿地面积逐年上升,湿地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条例》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个别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部分配套措施未完善,评估团队建议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增强可操作性,推动相应配套措施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