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顺利完成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顺利完成
转载:广东省法学会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蕴含着巨大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我省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但是面临着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问题,为了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改善生态状况,我省于2006年率先进行湿地立法,出台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国内最先进行湿地立法的省份之一,湿地保护立法走在全国前列。为了切实评估《条例》的整体实施效果以及各项制度在湿地保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2017年10月,由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牵头,组织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评估团队,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永忠教授主持开展评估工作,并于2017年11月顺利完成对《条例》的评估工作。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评估团队前期认真筹划,就评估目的、评估方式、评估组织、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工作和时间安排、具体职责分工和撰写评估报告等内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在评估阶段,评估团队深入实际,积极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 举行专题座谈会。听取省林业厅等部门对《条例》实施意见和建议。

  2. 广泛开展访谈活动。听取省市县(区)级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单位、湿地保护和管理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评价意见。

  3. 深入基层调研评估。前往潮州市饶平县、惠州市大亚湾、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广州市海珠区调研当地的湿地保护情况。

  4.进行立法比较分析。将《条例》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兄弟省的湿地保护立法进行比较,深入分析《条例》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性等。

  5.讨论、完成评估报告。评估团队就评估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召开论证会,征求立法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完成评估报告。对《条例》的实施情况、立法总体质量情况以及重要制度,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协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六个具体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得出评估结论,归纳存在问题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和工作建议。

  评估团队认为,《条例》为我省湿地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立了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湿地占补平衡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重要制度,理顺了湿地保护的管理体制,有效遏制了湿地违法行为,湿地面积逐年上升,湿地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条例》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个别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部分配套措施未完善,评估团队建议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增强可操作性,推动相应配套措施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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