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村(居)委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7号)、《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府办〔2011〕150 号)以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府办〔2022〕30号)等文件的规定,我镇对以镇人民政府(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镇人民政府审议,决定保留镇政府规范性文件1份,废止3份;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下一次评估清理期限届满之日;文件标注有效期的,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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