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授权使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专用章的批复

关于同意授权使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

人民政府执法专用章的批复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申请授权使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专用章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同意授权我镇执法机构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使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执法专用章”(备案号:4406083139345),该专用章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公章同等法律效力,授权范围不包含与上述行政执法权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用章。请按照印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范围和程序,确保专用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此复。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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