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1、4002、4003、4004、4005、4006、4007、4008、4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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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本府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府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黄国东  汤世杰 

  联系电话:0757-88877821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附件: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1号.pdf

  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2号.pdf

  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3号.pdf

  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4号.pdf

  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5号.pdf

  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6号.pdf

  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7号.pdf

  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8号.pdf

  明合听告吊字〔2024〕40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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