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文件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系列要求非法使用耕地或改变其用途将面临高额处罚涉嫌违法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置具体如下: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提出耕地保护“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严禁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2、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不足5亩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3、破坏永久基本农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六、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足5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含)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不足5亩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破坏永久基本农田5亩(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